昨天,距離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(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二次意見稿)公開征求意見結束還有5天,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召開研討會,對二次意見稿初步提出9方面修改意見,準備討論斟酌后于下周一正式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。這將是北大法學者又一次就拆遷條例上書。 http://www.rilida.cn/
去年12月7日,姜明安、沈巋、王錫鋅、陳端洪等北大五學者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書,要求對老拆遷條例進行審查。其后,關于新拆遷條例的討論與修改被推向公眾輿論中心。今年12月15日,二次意見稿正式公開征集意見,至12月30日結束。
昨天,姜明安、沈巋、王錫鋅、陳端洪、張千帆、鄭振源、黨國英、熊偉等20余位學者與會。學者們就二次意見稿進行了激烈討論,形成了初步的修改意見。同時,十多位被拆遷戶來到會場,除了聆聽學者的討論,還不時發表意見。
■修改意見1
關于征收和補償的原則
的合法、正當,如最近媒體披露的上海靜安區“修改一個占地只有603平方米的地鐵出口,卻要征用約3.5萬平方米的土地”。
1.強調公益前提
二次意見稿第二條規定: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、個人的房屋,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(以下簡稱被征收人)
2.全程公開透明
二次意見稿第三條規定: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、程序正當、結
3.征收是最后選擇
修改意見:增加一條:通過其他方式可以實現征收目的的,不得實施征收;確需實給予公平補償。
修改意見: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、個人的房屋,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(以下簡稱被征收人)給予公平果公開的原則。
修改意見: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、程序正當、公開透明的原則。
理由:“結果公開”原則施征收的,應選擇對被征收人損失最小的征收方案。
理由:房屋征收與補償還應該遵循比例原則。目的的正當,并不意味著手段補償。
理由:二次意見稿與一次意見稿的第二條相比,少了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”的規定,公益目的為原則,應該是不能缺少的。
是不全面的,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整個過程,包括征收依據、理由、補償方案等都應該公開,除非涉及國家秘密。
■修改意見2
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
前提中剔除商業開發
二次意見稿第八條規定:為了保障國家安全、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,有下列情形之一,確需征收房屋的,由市、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:……
修改意見:有下列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之一,確需征收房屋的,由市、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:……
理由:“為了保障國家安全、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”的規定,在公共利益前面增加的限定是籠統寬泛的。
專家補充:王錫鋅表示,很多商業開發可由此實現合法征收。應增一個排他性條款:以商業開發為內容的征收不得認定為公共利益的需要。
■修改意見3
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規劃的公眾參與
公眾應參與規劃編制
二次意見稿第八條第二款規定:前款規定的各項建設活動,應該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、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、舊城區改建,應該納入市、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。
修改意見:將第一句修改為:“前款規定的各項建設活動,應該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、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;規劃涉及的被征收人和社會公眾有權依法參與相關規劃的編制過程。”將其第二款第二句作為該條第三款。
理由:這些建議是強調公眾(特別是作為利害關系人的公眾)對規劃編制的參與。
■修改意見4
關于舊房改造的決策民主
舊房屋改造需2/3同意
修改意見:第八條第二款第二句變為第三款后,改為: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、舊城區改建,應該納入市、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。其中,舊城區改建涉及征收、改造舊房屋的,應當征得舊房屋征收范圍內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。
理由:二次意見稿以“舊城區改建”替換“舊房改造”,將舊城區改建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,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。根據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現狀,這種改造在法律實施過程中,很容易形成被征收人多數意見完全不受重視的現象。由于危房改造會威脅住戶甚至行人的安全,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人同意的條件,故用“舊房屋改造”概念取代。
■修改意見5
關于房屋征收決定程序的公眾參與
1.征意見包括開聽證會
二次意見稿第九條第二款:市、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,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,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,并將房屋征收范圍、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見。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。
修改意見:市、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,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,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,并將房屋征收目的、征收范圍、征收補償方案予以公布,以座談會、論證會、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和被征收人的意見。
理由:單一的公開征求意見方式不利于被征收人有效表達自身意見。“征收目的”公開征求意見,有助于討論具體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。
2.涉及30戶以上應聽證
二次意見稿第十條第二款規定:市、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房屋征收決定,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。
修改意見:市、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涉及30戶以上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決定,應當公開舉行聽證會,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。
理由:要明確“被征收人數量較多”的具體標準,我們建議為30戶(也可以是更合理但同樣明確的數值)。對于此類影響較大的征收決定,應該舉行正式的聽證會,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參與權和表達權。
■修改意見6
關于征收補償決定的強執
強制拆遷應“裁執分離”
二次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: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,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、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,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,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、周轉用房。
修改意見:應將這兩段中的“強制執行”改為“強制執行裁定”。
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,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,市、縣人民政府不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,但不及時申請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除外。
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,由市、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裁定組織實施強制執行;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負責對強制執行行為進行監督;被征收人有權對違法執行行為提起訴訟。
理由:希望建立司法強拆的“裁執分離”制度,明確由法院作出裁定以后,由政府組織實施具體的強制搬遷,從而保證法院不至于淪為“拆遷公司”。
■修改意見7
關于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
不限定評估機構范圍
二次意見稿第十七條規定: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。被征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、縣級人民政府規定。
修改意見:應增加:“但不得限定評估機構范圍,不得限定被征收人自由選擇本行政區域以外的評估機構。”
理由:應限制市、縣人民政府的權力,保證全國統一的房地產價格評估獨立、客觀、公正。
■修改意見8關于停產、停業損失的補償
停產停業損失省級定
二次意見稿第二十條規定: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,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、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。具體辦法由市、縣級人民政府規定。
修改意見:改為“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”。
理由:停產停業損失應該形成相對集中、統一的平等標準,由不參加征收補償具體工作的省級政府制定具體辦法。
■修改意見9
關于承租人權益損失補償
承租人損失應獲補償
修改意見:
1.第二條增加一款: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正當權益因房屋征收而受到損失的,應當給予公平補償。
2.第十九條第一款改為:對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搬遷的,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。
3.第二十條第一句修改為:對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承租人的停產停業損失的,根據相關因素確定賠償。
理由:二次意見稿只字未提對承租人權益的保護。德國已如此做,應借鑒。 |